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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歐陸法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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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那一個國家目前的法律體系性質不屬於歐陸法系? (A)德國(B)法國(C)日本(D)紐西蘭 ~解析:「大陸法系」(歐陸法系)V.S.「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一、「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一)法律多由立法機關制定而成,稱為「制定法」或「成文法」。 (二)審判進行採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也就是法官除了有審判權,還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三)沒有陪審制度。 (四)台灣,德國,日本,大陸,法國等國家皆為「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五)憲法多屬「剛性憲法」,要更動比較不易。 二、「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一)法律多由過去判決或判例以及裁判習慣而生,並未有固定法典條列,因此稱之為「普通法」或「不成文法」。 (二)法官主要任務係維護法庭程序正確進行,並像陪審團解釋程序之進行,檢察官之地位與律師地位在審判中比較平等。 (三)為陪審制。 (四)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屬之。 (五)憲法屬「柔性憲法」,較易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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