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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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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學說通說與實務現今見解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  學說通說:犯罪支配理論。   基本原則以支配力為準。正犯係指對於整個犯罪流程,具有操縱性之犯罪支配地位之人,對於是否從事犯罪與如何進行犯罪,以及對於犯罪之結果與目的均具有決定性之角色或地位。而其類型化的結果,則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共同正犯是功能性支配。此理論例外於己手犯、義務犯及純正特別犯不適用之。 2.  實務: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2253號刑事判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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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共同正犯是功能性支配犯罪支配理論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