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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當防護與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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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芬與秀玲素來不睦,某日小芬帶著鬥牛犬出門逛街,看見秀玲迎面而來,便放開牽繩致使鬥牛犬攻擊秀玲,秀玲慌亂之中以高跟鞋踹鬥牛犬致使其門牙斷裂,小芬訴請秀玲賠償該犬之醫藥費1000 元,則秀玲應如何主張始可免賠? (A) 緊急避難 (B) 抽象輕過失 (C) 正當防衛 (D) 自助行為 ~解析 : 《刑法》之「正當防衛」V.S.「緊急避難」: 一、《刑法》§23 : 「正當防衛」 :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 基本上「皆可反擊」。 2. 至於,其「不法侵害」,必指「人」的「行為」。 → 至於,若是「動物」之「侵害」,則無所謂「合法」或「不法」,所以,「原則上」若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是「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的,但是可依「緊急避難」來作處理。 ★ 例外情形 : 除非其「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而此時,此「動物」即變為被「人」所「利用」之「工具」→ 而「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於「正當防衛」喔 !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 → 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若「侵害」已成「過去」,則「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 ( 請求公權力救濟 ),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 -「防衛意思」 : 1. 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 ) 2. 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 → 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 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 : 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刑法》§24 : 「緊急避難」: (一)「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深深制裁 ) (1) 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 「主觀要件」 - 「避難意思」 :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 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 →「仍屬違法」。 3. 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 →「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 : (一)「正當防衛」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難。 (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三)「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 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 資料來源 : 倫倫生活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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