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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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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A地區因為靠近機場,行政機關為維護飛安而規定,A地區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但實際上A地區的建築物只要不超過20公尺都不會影響飛安時,則行政機關的此項規定違反下列何一原則? 答:A 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合性(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或稱「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均衡性(相當性)原則(或稱「狹義比例原則」)」 本題關鍵點是在第二款: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補充說明:行政程序法第7 條首次將比例原則的內涵以實定法加以確認,包含「適合性(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或稱「最小侵害原則」)與「均衡性(相當性)原則(或稱「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茲說明如下: 1.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學理上稱之為「適合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 此 一原則為「目的取向」的要求,行政所採取的方法或手段必須能夠達成目的。不過,方法或手段是否真的能夠達成目的,往往涉及對於手段與結果間因果關係的預測,依德國法院實務見解,法院不能要求行政機關的預測絕對正確,換言之,不能僅以後來實施後結果未能達成,就認為行政機關違反「適合性原則」。只要行政所 採取的方法或手段不是完全無助於目的之達成,仍屬在預測的合理範圍內,即可通過此一原則之檢驗。 2. 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2 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學理上稱之為「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此一原則涉及在達成相同目的 下,是否存在多種手段的預測(此與前述「適合性原則」有關),以及手段與手段之間的價值衡量。哪一種方法對於人民權益侵害較少,有時有比較客觀的評價依據,可提供法院作為審查基礎,有時則涉及主觀價值選擇,例如為興建一座新學校,應該拆除舊寺廟,還是舊市場,此時法院對於「必要性原則」的審查十分困難, 除非憲法或法律已提供法益衡量的評價標準,否則法院多半會尊重行政機關的價值選擇。 3. 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3 款規定:「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學理上稱之為「均衡性原則」或「狹義比例原則」。此一原則涉及手段與目的間之價值衡量,與前述「必要性原則」的情形類似,有時有較客觀的評價依據(例如透過社會科學的「成本效益分析」),有時則涉及主觀價值選擇而不易判斷(例如在前述例 子中,是否應該為興建新學校而拆除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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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能僅以後來實施後結果未能達成,就認為行政機關違反「適合性原則」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手段與結果間因果關係損害最少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適合性原則適當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