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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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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49年裁第 37 號   要  旨: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 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 訴願。所有以其名義提起之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均不能受理。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29 條 (31.07.27)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92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 (五) 第 243-244 頁 9 裁判字號: 40年台上第 105 號   要  旨: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 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 認為訴之變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一)第 483 頁 10 裁判字號: 40年台上第 39 號   要  旨: 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 事人能力。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一)第 473-476 頁 12 裁判字號: 42年台抗第 12 號   要  旨: 獨資經營之商號,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 當,自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雖無當事人能力,但第一審既就實體 上而為判決,原審即應以判決變更之,其以裁定廢棄該判決,於法顯有違 背。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 第 983、12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09、 117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二)第 377 頁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898 號   要  旨: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 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421-4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825 頁   裁判字號: 74年台上第 1359 號   要  旨: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故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 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而關於 祭祀公業之訴訟,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者,當事人欄應表明其為祭祀 公業管理人,以表示其非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6 卷 1 期 4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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