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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國76年7月立法委員趙少康與102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提案在行政院下成立「反貪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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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6年7月立法委員趙少康與102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提案在行政院下成立「反貪污局」。嗣後立法、行政部門陸續提出成立兼具肅貪、防貪職掌之「廉政公署」、「廉政總署」或「政風署」等意見。馬總統擔任法務部部長期間,曾建議行政院將本部「政風司」提昇為僅專責防貪之「政風局」。     民國89年第十屆總統、副總統大選後政黨輪替,法務部陳前定南部長上任後宣示推動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修定「法務部組織法」及研擬「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草案」,經行政院第270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為亟需於立法院第4屆第5會期審議通過之優先法案之一,惟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時,因廉政署相關草案版本太多(行政院版與立法委員版本共7個版本)未獲共識而緩議。     民國94年10月17日第63次行政院政策協調會報,與會人士力主應積極加強肅貪,俾早日達成「掃除黑金、澄清吏治」之目標。法務部以維持政風司為政策幕僚,並成立廉政局為肅貪執行機關之規劃,另研擬以肅貪為專責任務之「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草案」及配套法案「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院94年10月26日第296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至96年12月21日第6屆第6會期結束未付委審查。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相關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復再次於97年2月13日第3079次院會決議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第7屆)。     民國97年5月法務部王前部長清峰上任後,認為我國在防貪、肅貪工作上是透過檢察機關、政風機構與調查局廉政處進行,雖然建立一定之績效,然而外界對於廉能政府及整合現有單位設立廉政專責機構仍有高度期待,特成立專案小組,就原規劃之「法務部廉政局」重行檢討,重行研議設立廉政專責機關的必要性。於民國98年5月22日提出「我國設立廉政專責機關評估報告」陳報行政院為政策參考,建議規劃設立統籌防貪、肅貪、反貪權責之廉政專責機關;另於98年7月27日召開「法務部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會議」,決議「整併政風司與中部辦公室,成立『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政風司(業務單位)改制為政風處(輔助單位)」。基於署、局規劃原則與內容不同,法務部於98年12月4日函請 行政院准允撤回「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草案」及「法務部組織法第9條之1、第29條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99年1月8日台立院議字第0990700163號同意撤回。     民國99年3月法務部曾部長勇夫上任後,積極推動法務部組織改造,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規修正專案小組」研議相關法制,並向 馬總統作簡報。為回應民眾期待,加大防貪、反貪及肅貪效能,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各項措施, 馬總統於民國99年7月20日宣布設置「法務部廉政署」,專責於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以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三管齊下策略,達成提高貪瀆犯罪定罪率、降低貪瀆犯罪率及落實保障人權等三大目標。法務部於99年9月23日將「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及「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廉政署部分)」陳報行政院審查,並列為於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優先推動審議法案,經99年11月4日行政院第3220次會議決議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民國99年12月9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於立法院第七屆第六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復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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