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上物權,債權,準物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之解釋
物權 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稱為物權。其內容通常包括使用收益處分權等權能,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其他法律規定者如︰動產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等。 債權 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稱為債權。如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租金;買主得請求賣主交付買賣物。 準物權 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同的是,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實際權利關係並不因此生變動。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乃以發生權利變動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又稱為處分行為。與債權行為不同的是,物權行為會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
關鍵字:
債權、
債權行為、
又稱為處分行為、
又稱為負擔行為、
準物權、
準物權行為、
物權、
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