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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中特別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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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消費借貸沒有特別時效時間)   C 民法第360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97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C D 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D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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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二年一個月特別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