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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可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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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相關考題 : Q.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B)僅就不可抗力負責 (C)僅就事變責任負責 (D)僅就故意負責 ~解析 :民法第237條(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精修 : 民法將「可歸責事由」分類如下:[就此題說明] ~~~~~~~~~~~~~~~~~~~~~~~~~~~~~~~~~~~~~~~~~~~~~~~~~~~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更深入精修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二、過失 :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大一) →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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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重大過失一般事變 不可抗力債務人債權人債權人遲延具體輕過失可歸責事由抽象輕過失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