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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於1996年修正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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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何者敘述,較符合我國民法於1996年修正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的規定? (A)由父親單獨行使,改為父母雙方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B)由父親單獨行使,改為父母雙方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父母最佳利益酌定之 (C)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改為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D)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改為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父母最佳利益酌定之 ~解析 : 一、[ 資料來源 : 台灣婦女資訊網~婦女與法律【婚姻關係與子女親權】] (一)1996年9月6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6之一,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編有關子女監護及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不再以父權獨大,而是依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同時通過1985年6月4日以前,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不動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妻的原有財產不再歸夫所有!從1997年9月27日起,妻子名下的不動產,都歸妻所有。 (二)1996年7月19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0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1985年6月4日修正前夫妻財產制中『不屬夫之原有財產由夫享有權利』之規定,違反憲法兩性平等原則。 二、民法第1089條 (  父母對於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  )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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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