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民法的損害賠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下列關於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受侵害只有慰撫金 (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之保護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換言之,「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慰撫金」 (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但須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基礎規定」,但因「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受到第18條第二項之限制,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因此並非所有「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均能「請求慰撫金」。 (B)財產權受侵害不會有慰撫金 (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 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故「只有」此等「人格權」被「侵害」時,才「得請求慰撫金」喔 ! 例如,「所有權」是屬於「財產權」,故「沒有慰撫金可請求」。 (C)人格權受侵害之慰撫金,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正確。 (D)財產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原則上可以讓與或繼承~正確。 ~解析 : 依「權利」的「內容」來區分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一、第一款區分標準 : 「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是否可以分離、是否具有財產上價值。 (一)「財產權」是指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可以分離」、「具有財產上價值」之權利; (二)「非財產權」是指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不可分離」、「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權利。 二、第二款區分實益 : (一)「非財產權」(人格權 )具有「專屬性」與「不可讓與性」,亦即指「慰撫金」→「不可以讓與」或「不可以繼承」; (二) 而「財產權」原則上相反,亦即指「損害賠償」→「原則上可以讓與」或「可以繼承」。 [ 資料來源 : www.eyebook.com.tw/books/1GC02/1GC02-CON.pdf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人格權之保護民法的損害賠償財產權非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