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 親屬篇
民法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關鍵字:
繼承、
遺產、
民法、
親屬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