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 1080-1
EX(102高普Q25)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5 歲之子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 (A)應由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B)應由丙、丁代理A 向法院聲請 (C)應由丙、丁與甲或乙之家屬協議為之(D)因甲、乙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 依民法第1080-1條之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關鍵字:
收養、
民法、
終止收養、
1080、
第1080-1條、
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