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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杉-法學緒論(下冊)

主題:民法 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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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高普Q25)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5 歲之子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 (A)應由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B)應由丙、丁代理A 向法院聲請 (C)應由丙、丁與甲或乙之家屬協議為之(D)因甲、乙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   依民法第1080-1條之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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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收養民法終止收養1080第1080-1條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