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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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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109:(授權書交還義務)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B.民法108:(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C.民法107:(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D.民法104:(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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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不得撤回代理人代理權善意第三人授權書限制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