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訴簡易程續標的金額價額及適用簡易程續訴訟者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關鍵字: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僱傭契約、
合會、
定期給付、
當事人之合意、
票據、
簡易程序、
財產權、
財產權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