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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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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05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決算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審計長之查核報告)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第二十七條(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之審議)   立法院對於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二十八條(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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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決算一個月一年內完成三個月內其列席備詢半年審核政府立法院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