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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人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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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此乃構成法人法律人格的基礎,由於此項能力,使法人在法律制度上成為權利及義務的主體。 法人在法律上成為「權利主體」,雖與自然人立於同等主體地位,但與倫理上的自然人不同,法律賦予法人者實際上只是「權利能力」而已。法人不能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自然人的人格權,也不產生身分法上的法律關係,但具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 法人的權利能力系由法律所賦與,與自然人不完全相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明文加以規定;法人自何時開始取得權利能力,至何時權利能力始為終止,法律並無規定。一般認為法人因向主管機關(法院)登記而成立(民法第三十條),所謂登記,指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法人於此時取得權利能力。法人於解散後消算終了,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 法人具有廣泛的權利能力,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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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權利能力法人法人的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