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之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配偶與第一順位的子女平分
關鍵字:
應繼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兄弟姊妹、
二、父母、
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
為遺產三分之二、
為遺產二分之一、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