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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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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張三於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所以張三擁有權利能力。此在法學方法論上,係下列何種選項的應用? (A)反對解釋 (B)類推適用 (C)限縮解釋 (D)法律三段論法 ~解析 :「法律三段論法」: 一、<民法>規定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大前提 ] ; 二、「張三於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題目中並沒有提到張三死了沒有)~~ [ 小前提 ] ; 三、將「事實」涵攝,得到「結論」,因而張三擁有「權利能力」~~ [ 結論 ]。 ~精修 : (一)法律「三段論法」:適用法律(大前提)→事實涵攝(小前提)→結論。惟此一「推論過程」須有二項「基本要件」,即須有「明確之法律規定」(例如,像本題題中 :<民法>規定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及「事實認定」(例如,像本題題中 :「張三於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否則,將可運用「推定」及「擬制」二種方法輔助之。 (二)比方說 : 1. <刑法>規定 :「竊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大前提 ] ; 2. 今某甲有「竊盜」之「事實」~~ [ 小前提 ] ; 3. 故某甲「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結論 ]。 (三)在「適用」時須依循下列方法 : (1)須確定「事實」是否「存在」及「值得法律」加以「評價」。 (2)須「審定」該「事實」所屬之「法規」為何 ? (3)而後就其所屬之「法規」以「確定」其「應有」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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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段論法法律三段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