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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之效力及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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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出發,探討法律變更或是事實變更的概念,以釐清何時是用刑法第2條第1項。 自大法官釋字第103號以來,實務均認為這種變更均屬事實變更,本號判決也是如此。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理由為:「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中的『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訂具有補充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同等法律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規命令要件之事實內容,及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刑法之實質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對於行為時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時之法律價值判斷並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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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事實變更刑法第2條第1項大法官釋字第103號法規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同等法律之效力委任立法憲法第170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