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源自於主權在民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立法機關是全國或地方創制法律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同級國家機關中,立法機關應居於優越的地位。 這是因爲:主權屬於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落實在制度和程式上,就是人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代議制)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事務。人民權力的至高無上性,決定了它的載體——立法機關必須具有比其他機關更優越的地位。 法律至上的權威並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創制法律的機關的權威和地位。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106379 (另外,順便可以看一下法律優越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的比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12009846
關鍵字:
主權在民、
主權在民原則、
代議制、
創制、
法律優越、
法律優越原則、
法機關必須具有比其他機關更優越的地位。、
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