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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制定程序-三讀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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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 第 10 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 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1 條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 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12 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 之條文,不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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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讀三審法律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