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法律定因修正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機關裁併無單獨施行之必要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修正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執行完畢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已定有新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