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定因修正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關鍵字:
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機關裁併、
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修正、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執行完畢、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已定有新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