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明確性原則→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謂「明確性」,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意指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了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換言之,內容明確並不限於行政行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其尚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1)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3)司法可審查性。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目的: ╔落實資訊公開之要求。 ╠使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 。 ╚使執法之準據明確。http://teacool.blogspot.tw/2011/01/blog-post_5625.html
關鍵字:
可理解性、
可預見性、
司法可審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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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