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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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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不同的性質、作用等標準,原則上可區分為四種重要的分類。     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2.公法與私法     3.實體法與程序法     4.普通法與特別法 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成文法:由立法機關制定規範並製成條文形式, 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稱為「成文法」,又稱「制定法」。 如德國、  法國等歐洲國家,還有日本與我國都重視成文法的編纂,是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 •不成文法:未經立法程式制定,也不具法典形式,由司法機關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於裁判時加以援引試用,又稱「非制定法」,如習慣、法理、判例、學說。 英、美等國早期是以判例等不成文法為主要法源,成文的制定法為修正補充作用。不過由於現代生活日趨複雜,成文法亦日漸普遍。 西元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是英國不成文憲法的始祖。 •英國的大憲章最初是約翰國王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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