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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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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解釋分為: 一、法定解釋(機關解釋、強制解釋) 1.立法解釋:乃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即以法律解釋法律。蓋法律為立法機關所制定,故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解釋,自能符合原意。 2.行政解釋:乃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所為關於本機關對於法令的見解及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為之解釋。 3.司法解釋:即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之解釋。 二、學理解釋 1.文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或「文字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字義做出解釋,以確定法律條文所真正要表示的意涵。通常以其文字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特別之規定解釋,無特別規定者,應從一般之規定解釋。 2.論理解釋:又稱「推理解釋」、「邏輯解釋」、「體系解釋」、「系統解釋」,即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義,而就法律之整體精神,採邏輯推理方法尋求立法的真意,並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甚至外國法規與其他重要學說,以闡明法律條文的真義。 3.比較解釋:係指參考外國相關的法律、判例及學說,用以作為法律解釋的方法。蓋我國民法多繼受德國、瑞士兩國之民法,商事法則受美國法影響頗巨。故就法學理論與實務而言,旁徵博引外國相關的法律、判例及學說,作為詮釋我國法律,實屬常事。 4.歷史解釋:又稱「法意解釋」或「沿革解釋」,係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為的價值判斷及所欲實現的目標,以推知立法者的原意,再以立法者的原意解釋法律。因此,必須追溯該法條的歷史沿革,包括立法過程所參考的資料及法律在實踐過程中所產生的影響等。 5.目的解釋:係就整部法律規範的目的,作為闡明法律疑義的方法。蓋任何法律皆有其所欲實現的目的,解釋法律應以貫徹法律目的為主要任務。但這裡所謂的法律目的,並不是指立法者於立法當時的意思(屬歷史解釋),而是指立法者若處於當前情勢下,所應有的意思(屬目的解釋)。 6.合憲解釋:係以高位階的規範,闡明低位階的規範。簡言之,乃將憲法視為法秩序的整體,據此推定所有法規皆為憲法之延伸。其立論基礎為法位階理論,即《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與第172條「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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