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法律行為、繼受取得與動產質權意義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本題要解答,須了解(一)何者為「法律行為」(二)何者係繼受取得(三)何者為動產質權: (一)法律行為:簡單來說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私法上效果之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基本上有三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二)繼受取得:通常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與「原始取得」相對,簡單來說「原始取得」以法律規定造成財產權的變動;而「繼受取得」則須要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合致(相對也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瑕疵而影響取得的效力)。故: 1、法律規定的無主物先佔(民802)、埋藏物發現(民808)、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民811-816)、時效取得制度(民768-770)均是原始取得。 2、而須要當事人合意的繼受取得,如贈與(民§406)、互易(民§398)、繼承因為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是以也算繼  受取得 (三)動產質權:民884條,概念上以當舖業為理解即可質權的成立可分為意定質權和法定質權,意定質權係指當事人以法律行為設定質權(如小彥拿皮包去 當舖借錢的情形);而法定質權係指法律規定而發 生的質權,如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對訴訟費用提 供擔保,此擔保物被告可主張質權(民訴103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動產質權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