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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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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為:須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使其行為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意思 表示乃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 為。基於表意人之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視為法律 行為之特徵。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 律上行為。  (二)準法律行為: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之行為。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  意思通知:乃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對法定代理人之催告、對債務人 之請求或對要約之拒絕等。 2.  觀念通知:乃表示人對一定事實之觀念或認識,如召集社員總會之通知、 授予代理權之通知或債權讓與之通知等。 3.  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之行為,如夫妻一方之宥恕或被繼承 人之宥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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