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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補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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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補充,主要在法律未明文規定或不完全,即俗稱的「法律漏洞」。根據方法學所論述,法律補充主要有三種方法:     (1)類推解釋:乃法律補充之第一步,又稱「比附援引」。係將甲類型案例應有之法律結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有規定之乙類型案例上。實務上,常見於民法之漏洞補充,但基於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故不採類推方法解決刑法之漏洞。     (2)目的限縮:乃指將法律適用範圍,基於目的性考量,使甲類型案例應有之法律結果,不適用於類型相似但性質有別之乙案例上。目的限縮之邏輯為「不同者,應不同對待」,有別於類推之「相同事項,為相同對待」邏輯。     (3)創制性補充:乃指適用法律之人(例如法官),在面對無適當法律可用的尷尬情況而創造規範之行為,故又稱為「法官造法」。如國內最高法院之判決經選為判例,則公認有法律拘束力,並成為法源即屬適例。實務上,創制性補充非於各種適用方法用盡而無功之後,不得為之;故創制性補充,可以說是法律適用之極致。   摘自網路。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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