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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解釋主體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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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解釋   1.定義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3)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二)學理解釋(個人解釋)   1.定義   一般研究或適用法律的人民,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學理解釋所拘束,故又稱為無權解釋。   2.種類   (1)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2)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必須依循以下原則:   A.法律條文若係繼受外國法律而成為本國法律時,應研究所繼受的法律及其所參考的資料,以探求法律的真義(比較法的解釋)。   B.應參考各個法律間的相互關係、立法理由及立法當時的狀況,以探求法律的真義(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   C.應使法律條文適合社會意識,以與實際社會生活相關連(社會意義的解釋)。   綜上可知,論理解釋過程中,似乎必然包含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的解釋以及社會意義的解釋等方式,甚至即便是文理解釋,亦可融入其解釋技術前提要素之中,從而在從事各項規範解釋時,即可謂是綜合此諸解釋的混合解釋方法論,蓋倘不如此,則無法掌握規範應有的意義。惟在做學理分類時,則不妨暫且將之抽離出來,或置於文理解釋一類,或置於其他解釋方法一類,以便於說明。基此,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B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C.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D.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的結果,即指只有現役軍人才須受軍事審判。   E.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   F.類推解釋: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例如對於規定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常會有「準用」的字樣,此即明示的類推適用,即可根據其所明示的法律條文,亦即可以就類似的規定予以比附援引以為適用。   (3)其他解釋方法:   A.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   B.系統解釋係指就法律各部分與法律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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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司法解釋有權解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論理解釋主體反面解釋學理解釋擴張解釋文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