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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適用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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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適用   事實(確定事實要憑證據、法律要明確)、法律適用、產生效果、社會事實,適用於法律的構成要件,及產生的效果。抽象的法律,用在具體的事實上,基本條件: 1.法律明確,沒有爭議。 2.事實清楚。   法律效力   法律之規定中,有所謂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1.強行規定是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強予適用之規定。 2.任意規定是指得以當事人之意思變更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任意規定始得發揮其補充或解釋功能。   判斷一個法律規定是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應依法律規定之文字、體系、規範目的等因素判斷之,在文字方面條文出現「應」、「須」、「不得」等字者多屬強行規定,條文出現「除當事人另有表示」、「當事人另有訂定」、「推定」者多屬任意規定;就體系而言,有關民法債編或契約之規定,多屬任意規定。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實例   婚姻法律的適用 1. 婚姻效力→依夫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 2. 夫妻財產制→依結婚時夫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 3. 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 4. 離婚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5條﹞ 各條文的本文規定,依據個案認定,如適用但書規定,仍會有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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