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法規類別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法規類別:行政/教育/國民教育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沿革: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一四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 [修正]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 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 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 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 ,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 年成長。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