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民國 58 年 04 月 28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6 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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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人員、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