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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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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民法823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也就是說共有物之分割請求權,得隨時行使之,無時間限制,自然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若共有物已做成分割協議,共有人就各自有權利,將其應分得之部分,移轉所有權,進而辦理分割登記,此權利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C) 動產之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民法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司法院院字第1833號解釋 不動產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故所有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自被他人占有而得請求回復之時起,已滿十五年尚未請求者,則不問占有人之取得時效已否完成,而因消滅時效之完成,即不得為回復之請求 大法官解釋164號 按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之返還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之除去請求權及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之防止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其性質相同 ※綜合上述,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性質同民法767條之(返還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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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得請求返還之得請求防止之得請求除去之消滅時效縮短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