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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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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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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1 條 A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第30 條 BC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第32 條 D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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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三十日內
、
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
提起宣告
、
書送達後
、
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
,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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