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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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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A) 受理申訴 (B) 辦理調解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 (D) 提起團體訴訟 ~解析 : (A)受理申訴→ 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B) 辦理調解→ 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D) 提起團體訴訟→ 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消保官」是行使「同意權」,而「非」行使「提起權」喔 ! ~補充說明 :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4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下: 一、依本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 二、依本法第45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 四、依本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五、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揮監督。 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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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