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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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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意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為實際負責執行機關:消費者保護工作應由法定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義:保護消費者的法規,由於涵蓋的層面非常廣泛,無法由某一機關單獨辦理,故現行政府體制即依保護事項之性質,規定分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例如食品衛生、化妝品及藥品為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電器安全及商品標示為 經濟部主管。  〈三〉目前消費者保護主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有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  〈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主要負責有關政策及法規的研擬與審議工作,本身並不負實際執行責任。 →消保法的主管不單指行政院消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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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管機關即依保護事項之性質本身並不負實際執行責任法定的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主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法為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