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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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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計分七章七十五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第四章行政監督、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之組織行政:1、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2、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監督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3、申訴機關及調解機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  (二)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除分別就健康與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及消費資訊等四方面予以具體規範,來保障消費者權益外,並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負的義務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明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之性質、宗旨、任務及權限,並以取得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格者為限。  (四)消費爭議之處理:1、申訴: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為申訴。2、調解:消費者在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申請調解。3、消費訴訟:規定消費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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