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有關監護事務有何規定?請說明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監護事務,有 2 條: 第 12 條: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第 56 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