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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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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採非強迫、非義務、並依家戶年所得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措施,其目標如次:  (一)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充分就學機會。  (二)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確定人口成長。  (三)建構優質之教保環境,確保幼兒所受教保品質。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當年度9月2日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足歲未滿6足歲之幼兒。 對象。以上補助對象,自97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二、第二階段【自98學年度起(98年8月1日)】 (一)家有1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二)家有2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三)家有3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8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三、第三階段【自100學年度起(100年8月1日)】 (一)家有1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9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二)家有2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0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三)家有3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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