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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因管理之適法性及屬不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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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民法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舉例: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三種情形:(1)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且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但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民法第177條第一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舉例:甲見鄰居乙宅屋頂破損,故在颱風天前夕,自行幫乙修補屋頂,支出費用若干,惟乙本欲拆屋重建。 (三)不法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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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法管理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