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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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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3 甲無權處分乙所有之 A 車予知情之丙,並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其後,甲又以相同方式無權處 分 A 車予知情之丁。嗣後甲自乙取得 A 車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對丙之處分行為有效 (B)僅甲對丁之處分行為有效 (C)丙與丁共有 A 車之所有權 (D)甲得承認與乙或丙之任一方所為之處分行為有效 代號:40830 頁次:4-2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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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善意受讓明知無權利人不在此限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動產之受讓人動產所有權占有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