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無權處分
關於試題:3 甲無權處分乙所有之 A 車予知情之丙,並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其後,甲又以相同方式無權處 分 A 車予知情之丁。嗣後甲自乙取得 A 車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對丙之處分行為有效 (B)僅甲對丁之處分行為有效 (C)丙與丁共有 A 車之所有權 (D)甲得承認與乙或丙之任一方所為之處分行為有效 代號:40830 頁次:4-2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關鍵字:
善意受讓、
明知、
無權利人、
不在此限、
重大過失、
不知讓與人、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動產之受讓人、
動產所有權、
占有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