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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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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密祕法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三條(營業秘密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四條(以契約方式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五條(契約自由原則)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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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合理之保密措施契約自由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價值者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