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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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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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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密祕法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三條(營業秘密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四條(以契約方式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五條(契約自由原則)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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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合理之保密措施
、
契約自由
、
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
社會公共利益
、
經濟價值者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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