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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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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物 1、定義→行政主體為了達到公共行政上的特定目標,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上的依據,所設置的一種組織,跟公眾或特定人之間發生(營造物)利用關係。Ex:公立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 2、要件 (1)行政主體為「特定目的」而設 (2)人與物之功能上結合 (3)制訂法規作為組織依據 (4)營造物與利用人間存有營造物利用關係 3、種類: (1)以有無權利能力區分→自主與非自主營造物(大部分都無權利能力,只是由行政主體加以設立) (2)以功能區分: a. 服務性→機場、港口 b. 文教性→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紀念堂、文化中心 c. 保育性→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勒戒所 d. 民俗性→孔廟、忠烈祠、公立殯儀館 e. 營業性→公有果菜市場、魚市場 4、營造物利用關係→對外所生,主要依據為利用規則,由營造物本身或其設置機關訂定。Ex:台北市立圖書館之利用→由台北市政府所頒布之使用規則 5、法律關係之性質 a. 公法關係→Ex:學校、監獄、勒戒所、榮民之家 b. 私法關係→Ex:郵政、電信、醫院、博物館、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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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共行政公法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權利法律營造物私法組織能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