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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性質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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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性質及效力    發表於律師雜誌-- 96 年 969696 年 3 年年 3 月號 33  03/12/2007 12:14       公共工程營建契約通常履約期間較長,相較之下,公共工程之承商遭受更為劇烈之物價波動影響,而主管機關為因應劇烈物價波動產生之影響,雖陸續頒布相關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辨法,惟仍發生工程主辦機關拒絕適用前揭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情形,法院實務亦多認為主管機關頒佈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性質為行政規則,廠商不得作為請求依據且法院亦不受其拘束,由此值得再深入討論者,主管機關發布之各項物價調整規定,其性質及效力為何,如機關不予遵循,有何種法律效果?討論這個議題之原因係為,政府採購行為的法律性質按目前法制及通說,採行雙階理論說,將政府採購行為性質及其救濟程序分為二階段,政府採購行為至履約階段後即認為係國家之私經濟行政行為,亦即國家與人民間係成立私法法律關係。私經濟行政為私法性質,受到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之影響,國家對於形成契約內容有相當廣大的形成空間,不受公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例如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基本權利保障等限制,也不受行政法院管轄,國家以私法手段達成公行政任務,固然有其優點及存在價值,但國家本身與一般人民間本不具備實質對等地位,在私法關係中反而開拓行政機關恣意宰制契約內容的空間,致國家可利用當事人實質地位不對等,以國家潛在的高權優勢,恣意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以國家若濫用行政達成方式的選擇自由,即形成公法遁入私法之流弊。       http://www.yuan-tuo.com.tw/cls/paper_file/paper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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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共工程性質效力營建契約物價物價調整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