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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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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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66條規定的『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只是在跟你說土地跟土地上的定著物通通都叫做不動產,不是在跟你說處份了土地後,效力及於定著物。 土地和其上的定著物所有權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若土地是甲的,土地上的房屋是乙的,結果我賣掉我的土地,效力及於乙,那乙不是很倒楣。 b:依民法70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所以「原物之處份」一定是有原物權利之人所為的處份,它處份了這個原物也就是賣給了別人,那所有權就變成別人的,原物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是屬於分離時的所有人的。 例如:我把一隻懷孕的雞賣給了你,賣給你之後雞的所有權是你的,後來雞生下蛋了,還是你的,這是民法70條規定的。 c: 民法68條規定,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也就是說主物包含了從物,而從物卻不包含主物,所以主物的處份及於從物,反過來,從物的處份並不及於主物。 例如:你賣給人家一台車,一定包含那台車的輪胎吧!但沒道理你賣人家輪胎,卻連整台車都要給人家呀!!!! d: 民法69條第一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依物的用法所收獲的出產物,就是樹木長出來的果實、雞生下來的蛋、牛生下來的小牛,這些都是物的用法所收獲的『出產物】,但是屠宰牛所得的牛肉,是牛身上本來就有的東西,不是牠又生出來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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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天然孳息主物土地及其定著物孳息從物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