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特別權力關係(釋字第 430 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解釋字號 解釋公布日期 解釋爭點 解釋文 釋字第 430 號 民國 86年6月6日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憲 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 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 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 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430 號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廣義之公務員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