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教法規
綜合4F、5F所說+我自己的解答: (A)定期實施特殊教育評鑑:舊法2年;新法3年 新舊法都有提到,非新增特色!! (B)從寬編列特教經費 舊法─ 第30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預算,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新法─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預算,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從寬是舊有法條就有,非新增特色!! (C)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舊法14條;新法27條都有提到,非新增特色!! (D) 重點或許是在\"早期療育\"的\"新增部分\" 舊特教法第25條關於早期療育並無談到從幾歲開始 新法第23條明確指出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So 是特殊教育法的新增特色!! 這題目出得不錯!!鑑別度夠高!! 至於后后的義務教育的部份:新法未提到義務教育幾歲開始,我認為是因為國民義務教育規定7歲,所以就是7歲 以後有題目問: 特殊兒童的早期療育幾歲? -->0~6歲 特殊兒童的早期療育中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幾歲? -->0~3歲 特殊兒童的早期療育中的特殊教育(學前特教)幾歲? -->3~6歲 特殊兒童的義務教育幾歲開始? -->7歲 給妳參考^^
關鍵字:
特殊教育評鑑、
新法3年、
特教法、
預算百分之五、
預算百分之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