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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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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 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三、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五、導師:(一)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 師兼任之。(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以十五人計。七、住宿生管理員:設有學生宿舍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置住宿生管 理員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一)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 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 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 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 ,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規定聘用:(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其他治療人 員。(三)社會工作師。(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九、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 設有二校區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十一、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配置 技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十二、工友、技工、司機: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 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 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 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 置一人。 (二)技工、司機:視實際需要配置。十三、運動教練:為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工作,得置運 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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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校長:一人。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健組組長得由 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 ,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以十五人計。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